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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章程
怀化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章程
作者:怀化市基督教两会 来源:怀化市基督教两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4-18【字体:小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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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怀化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英文译名:The Huaihua Committee of Three-self Patriotic Movement of the Protestant Church.。

  

第二条  本会由怀化市基督教信徒或教会自愿结成,属地方性、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是怀化市基督徒组成的爱国群团体。其宗旨是: 按照国家和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带领全市信徒爱国爱教,加强教会团结,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引导怀化市教会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四条  本会为怀化全市性教务机构。有关全市基督教重大事宜,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商讨决定。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怀化市宗教事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怀化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属湖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单位会员,并有遵守和履行其决议的义务。

 

第六条  本会会址暂设于湖南省怀化市芷江路353号基督教会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全市基督徒,高举爱国爱教旗帜,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基督教优良传统。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加强教会自身建设,带领全市基督徒为维护国家政治生活稳定,并为开展国际友好往来与维护世界和平作出贡献。

(二)  巩固三自爱国运动的成果,继承老一辈基督教界领袖倡导的按三自原则办教的方针;

(三)  协助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做好党和政府联系基督教信徒的桥梁和纽带;

(四)  维护教会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教会的管理;

(五)  防范敌对势力渗透, 抵制异端邪说,维护教会的团结和信仰纯正,维护社会稳定;

(六)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使基督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获得健康的发展;

(七)  积极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宣传我国教会在“三自”方针指引下所取得的成果,并为实现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做出努力;

(八)  推进全市教会的神学教育和神学思想建设;

(九)  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和公益、慈善事业。

(十)  本会指导各县(市、区)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工作,加强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协调各县(市、区)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具有共同性的问题。本会的决议,各县(市、区)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十一)指导全市各地教会传道和牧养方面的工作。

(十二)促进全市各地教会规章制度的制定,加强教会的管理。

(十三)考查和推荐要求按立圣职的人员。

                             

 

第三章  信   徒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信徒,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内外有好名声;

 

第九条  信徒入会的程序是:

(一)  自觉遵守本会章程,愿意接受耶稣基督为救主的、以圣经为真理者均可自愿加入本会。

(二)  凡自愿接受耶稣基督为救主的在经本会教务机构研究批准,按基督教教义接受洗礼的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三)  本会会员必须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基本方针和路线,模范遵守政府法令,积极主动参与爱国会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宣传爱国爱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

 

第十条  信徒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信徒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信徒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本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

  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坚持三自爱国原则;

(三) 有较好的信仰素质,在教会内有较大影响,在社会上有较好声誉。

(四)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当选年龄不超过65岁;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的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委员会与常务委员会;

(二) 检查代表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审批本会日常开支;

(五) 检查督促本会各项工作;

(六) 常务委员届满若未当选,则回原推荐教会,原推荐教会有

责任和义务妥善安排其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主席、副主席,会长、副会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常务委员开展工作;

(三)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各教堂、聚会点奉献;

(二) 信徒及其它会与人士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宗教书刊购销差价;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如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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