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使用原则,保障市基督教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订如下制度:
1、本会会计只记帐,不管钱;出纳管钱,自己记帐目。
2、教会财务管理坚持做到“三统一”、“两报告”。(即:统一财务帐册、统一记帐方式、统一财务报表;财务定期向常委会公开、每季度财务收支状况按时向常委会报告)。
3、严格审批制度。合理使用爱国会资金。坚持由主席一支笔审批的原则。
4、500元以内的开支由主席决定,500-5000元的开支则经正副主席研究通过后方可开支,5000元以上经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开支。
5、各项收入由出纳开出收款收据,经会计签字后存入开户银行。
6、坚持勤俭节约,严格财务管理,财务支出票据需经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审批人审批,会计复核后方可报销。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支、挪用或私分本会资金。如有违反,一经发现,有责任人负责追回资金并从严处理。
8、接收捐款及各项收入须经财务组开出收款收据交与捐赠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份接收单位或个人对市爱国会的资金支持和捐赠,并将对开出收款收据的各项收入进行登记。
9、两会采购任何物品,先采购人向秘书长提出书面计划,经秘书长审核签字后方可购买(大宗物件请参考本制度第4条执行)。物品购回后由相关人员签收后,经手人在报销凭据上签字,并注明用途,秘书长签字、主席签字、会计审核鉴定后方可报销。
10、本会日常备用金不得超过500元。
11、本制度经2008年4月7日常委会研究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