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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2008年修改稿的特点
《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2008年修改稿的特点
作者:曹圣洁 来源:中国基督教两会网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5-05【字体:小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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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年1月9日至13日举行的中国基督教第八次代表会议的前夕,上届(即全国三自第七届、全国基协第五届)常委会第六次(联席)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新的修改稿,全文已在《天风》2008年2月下半月刊登出。这是自1996年《规章》实行以来,第一次进行较大的修订,具有重要意义。

“总则”与需要增加的内容

  为何需要对《规章》进行修订?原来的《规章》使用已超过十年。在这段时期内,我国教会发展迅速。为了保证圣工有序开展,各地大多数教会很注重制订各项制度,积累了一定经验。从我国的社会来说,国家加强法制,《宗教事务条例》及有关规定的颁布,对教会的自身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比原有的《规章》,其写法不是很规范。如“前言”部分有一大段是叙述从《试行规章》到《规章》的发展过程,已无长期保留的必要。原《规章》的分段也比较粗略,条目不清,需要重新整理。

  原来“前言”中第二段的精神,现在保留在《规章》的第一章,以“总则”为题,更为清晰。

  第1条,阐述中国教会制定《规章》的四点依据,这从《试行规章》1991年颁布时就已定下。它们是:“圣经的教导”,教会的建立决不能离开圣经,这是众教会公认的准则;“继承教会历史传统”,中国教会决不能割断自己与2000年的教会历史传统的联系,因为教会在历史的长河中,虽然有人为的缺点,但是总的说来,教会是在圣灵的带领之下发展至今;“参照普世教会生活中的基本内容”,全世界的教会都有其基本相同的教会生活,应该作为参考;“结合中国教会的实际情况”,这是最重要的,我们不是照抄别人的模式,而是寻求神对于中国教会的带领。

  第2条,强调中国教会要按“三自”原则办好,并开展神学思想建设,引导信徒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这是中国教会的历史选择,也是中国教会对于自己在当今社会中应尽责任的共识。

  第3条,充分考虑到中国之大,各地情况有所不同,因此各地教会可据此制定相应的地方规章。但为维护中国教会在主内共同建设的目标,一是地方性的规章“不得与本规章相抵触”,这也符合全国两会章程内的规定,“本会的决定涉及地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协会有遵守与履行的义务”(全国基协章程第7条);二是“不制定宗派名义的规章”,因我国教会已进入后宗派时期,宗派组织在我国已不复存在。

  第4条,明确全国基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务组织在教务方面的联系、服务、指导、督促的责任,这也符合全国基协章程第7条关于基协任务的规定。

  在讨论《规章》修改的过程中,有不少同工反映原来的《规章》类似管理条例,只对具体工作作了一些规定,而作为一个教会规章,必须有信仰上、神学上的内容和依据。经过基督教全国两会主席、会长会务会议以及有关同工同道多次的祈祷、酝酿、座谈,大家同意须在《规章》中添写“信仰”一章。这是此次《规章》修订中最突出的内容。

增添“信仰”这一章有其现实的必要性

  基督教信仰是教会的基础。耶稣在世时提到教会时说“我要把教会建造在这磐石上”。这“磐石”就是指彼得对主的认信:“你是基督,是永生神的儿子。”(太16:16-18)基督教的基本信仰记载在圣经内,早期教会还通过口传,约在第二世纪形成了《使徒信经》,不少教会至今在崇拜时一同诵读或咏唱。应该说不论是否使用信经,全世界的基督徒大体上都承认信经所归纳的基本内容。我国教会1991年制定《试行规章》时就说明是“以圣经和《使徒信经》所归纳的内容为信仰依据。”这次修改中加上“整本圣经”,是为了防止有人片面地、断章取义地引用圣经,传播错误的教训。加上《尼西亚信经》,这是在主后325年尼西亚会议中所定下的重要信经,现在的文本实际是主后381年君士坦丁堡大公会议所修订。它对于维护正统信仰,反对异端有独特作用。

  然而,作为二十一世纪的教会,要使信徒了解在现世中该持守的信仰的内容,光有“中国教会以整本圣经和《使徒信经》、《尼西亚信经》所归纳的内容为信仰依据”这一句话是不够的,需要明确一些要点。全世界的教会,以至教会组织、团体、神学院校也都有它们自己结合现实的信仰宣告,使参加者清楚明了,知所遵循。

  中国基督教近年来发展较快,许多人由于各种原因来加入基督教,对信仰的理解比较肤浅,不少异端、邪教正打着基督教的旗号去迷惑、拉拢,甚至残害人,因此,他们容易成为被迷惑、拉拢和残害的对象。为了保持基督教信仰的纯正,使广大信徒比较清楚地明白信仰的内容是非常必要的。这也能使教会明确所教导的基本内容,帮助信徒提高信仰素质,不致走偏。中国基督教开展神学思想建设已经近十年,基督教的基本信仰是不变的,但神学理解必然随着时代发展而突出其重点。在增添的“信仰”段落中,既明确了最根本的信仰内容,也写下了绝大多数同工、信徒认可的阐述要点。这对于中国基督教神学思想建设的发展也有指导意义。

  此外,在国内外都有一些基督徒对我国按三自原则办好教会不理解,甚至流行一种莫须有的误传,说我们是“信三自不信基督” 、“否认基督是教会的元首”等等。看了我们的《规章》,应该明白了吧。

明确我们的共同信仰

  自从宗教改革以来,基督教新教(即我们所称的基督教)分成许多不同的宗派,其差别主要是在对信仰某些部分的不同理解或侧重。我国教会自1958年走联合礼拜道路,但对不同的信仰特点,仍遵行彼此尊重的原则。此次在讨论“信仰”段落内容时,基督教全国两会不仅召开“教会规章委员会”会议,与金陵协和神学院部分教师商谈,邀请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两会代表座谈,还派同工去上海、北京、福建、浙江等地广泛听取不同宗派背景的同工或信徒的意见,参加座谈的约200人次,稿件修改5次以上,至终达成共识。应该指出,现在写下的条文是大家能够接受的共同信仰,并非基督教的全部信仰内容,虽只是大略,却是基本的、主要的。

  《规章》第二章“信仰”篇幅不长,却包含了系统神学中三一论、创造论、圣灵论、教会论、圣经观、人论、终极论、基督徒的伦理责任等八个方面。

  我们所信的神是“三位一体”的。因为我们都相信上帝(圣父) 、耶稣(圣子) 、和圣灵,而我们所信的又是独一的神,因此从古教父革利免便开始论述“三位一体”的道理,今天普世历史性的教会都注重“三位一体”的信仰。我们所信的神是自有永有的(出3:14),这是神自己对摩西的启示。

  上帝(在我们中文圣经中有两个称谓,又译为神)是个灵(约4:24),不是有形体的偶像(出20:4)。他有慈爱、公义、圣洁、信实等各种属性(耶31:3 ,诗119:137,利19:2,申7:9)。主所爱的门徒约翰特别体会:神就是爱(约一4:16)。从神与人的关系来说,他是全能的父(太6:9,诗135:6),不仅创造宇宙和人类,并且一直掌管、眷顾整个世界(诗24:1,诗103:19,来1:3)。

  关于圣子的论述是根据四福音书的记载(约1:14、18,路1:26-35,路4:18-19,约5:31-37,路23:23-24,53,徒1:9-11),耶稣“是完全的神,也是完全的人”,这是针对否认基督同时具备神人二性的异端而说的。

  耶稣在离世前应许门徒,圣灵将要降临(约16:7-13)。圣灵赐人各种恩赐(林前12:4),包括为主作见证的智慧和能力(林前12:8,徒1:8),圣灵也使基督徒成为圣洁,过成圣的生活(罗15:16)。

  按照保罗书信,教会与基督的关系,如同身子与头、妻子与丈夫的关系,基督是教会的元首(林前12:27,弗1:22-23,5:23)。教会有四重特性(使徒所传的、唯一的、圣洁的、普世的),这是《尼西亚信经》所归纳的,也有充分的圣经依据(太28:19-20、林前12:12,弗5:26-27,帖前2:14)。古教父革利免和奥利金把主的教会分成可见的与不可见的两个层面,前者是指在世的,奉耶稣基督为主的会众所组成的团契,后者包括古今中外一切信奉主名的圣徒,我们现在所谈的“有形的教会”是指前者。根据主耶稣在马太福音28章19-20节的嘱咐,教会的使命主要是传扬福音(圣道)和施行洗礼(圣礼)。圣道的传播,包括广行善事、为主作见证(徒9:36-42)。

  关于圣经在基督徒信仰中的权威,提摩太后书3章16-17节说得非常明白。圣经是神所默示的,是人被圣灵感动而写,因此必须“按正意分解”,决不可随私意解说,或断章取义(彼后1:20-21)。许多异端便是由这两种错误而产生。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在读经时,不断寻求圣灵的引导,获得新的亮光,因为圣经不仅是叫我们了解神在过去的启示,更是要指引我们在今日的时代中“得以完全,预备行各样的善事”。

  在人论方面,基督教的基本信仰是:神是独一的创造主,人是被造的,因此人决不可把自己与神同等。任何神化人的行为,或把人当作崇拜的对象,都是违反诫命的(出20:1-4),是异端。人不但是神所造的,也是神所爱的。虽然人犯了罪,不听从神,亏缺了神的荣耀,神仍差遣耶稣降世受死,为人赎罪,这是出于神的恩典。人不是依靠自己的善行,而是通过信心接受救恩,得以被称为义与神恢复和好的关系,并享受属神的永远的生命(罗3:22-24)。圣经还教导我们,人在神的眼中视为宝贵(诗8:4-8),神要人管理好神所创造的世界(创1:28,2:15),因此人对于神的创造负有不可推卸的保护、看守的责任。

  耶稣将要第二次再来,这是他自己所应许的(太24:30-31),也是使徒们坚持和盼望的(帖前4:16-18,彼前1:3)。因为这个预言常与“世界末日”联系在一起,两千年来,教会对此有各种神学理解。在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不断有异端散布基督何时再来、世界毁灭的流言,造成信徒放弃正常的生活,并影响社会秩序。《规章》明确,根据圣经无人知道基督再来的日期(太24:36),使信徒易于识别异端,以儆醒谨守的心态等候主(帖前5:6)。

  基督徒的信仰与行为不可分,这是神在旧约中启示摩西“十诫”的内容范围(出20:3-17),也是新约中耶稣归纳律法和先知书的总纲的基本要求(太22:34-40,可12:29-30,路10:25-27)。人不是凭善行得救,但蒙恩的信徒必须有良好的行为,与“蒙召的恩相称”(弗4:1)。《规章》第二章“信仰”内写入此句,更反映了我们中国基督徒的灵性经验。我们注重内在的生命,也同样重视“活出基督”。“作光作盐、荣神益人”已成为中国基督徒的座右铭。在《规章》内的第16条,还把它具体化为“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家庭和睦,邻里和谐、服务社会、造福人群”。

  在《规章》的第二章“信仰”中,关于“教会”的段落内还有这么几句话:“教会是普世的,也是地方的,中国教会要在爱中建立自己,在基督里合而为一。”第三章“教会”特别阐明中国教会目前的特点与发展方向。

  一方面,我们承认教会有其普世性,因为神的福音传遍全世界,各国各地都有求告主名的人,成立了教会。在新约圣经内,耶稣和使徒们提到“教会”的经文(如太16:18,弗1:22-23)是泛指普世教会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全世界教会的信徒都敬拜同一位神,承认同一位耶稣为主,诵读同一本圣经(虽然神学的理解有不同),都接受洗礼(虽然方式有所不同)。我们认为教会在世界各地的建立都是圣灵的工作。中国基督教协会参加普世教会团契性质的世界基督教教会联合会(World Council of Churches,简称WCC),赞成教会合一运动(ecumenical movement)。在《规章》中的第6条,特别写明“与世界各地教会圣徒相通,互为肢体,友好交往,彼此分享,互相尊重”,这是中国教会对普世教会的基本态度。我们决不是闭关的、排外的,而是竭力愿意发展与境外教会的友好交往和事工经验的分享与协作。

  另一方面,我们注意教会有其地方性。当使徒把福音传到亚欧各地时,各地的教会由于其文化环境,历史经历的不同,各有其发展特点。保罗写信给各个地方的教会,开宗明义都写明是给某地的教会(如林前1:1,加1:1-2,弗1:1,腓1:1)。从内容来看,每封书信的主要内容都是与当地当时的情况有密切的关系。启示录第2-3章所提到的七个教会,各个不同的情形更为明显。这说明在使徒时代,各地教会已“在信仰中的领受不尽相同”(《规章》第6条)。对于这样的情况,使徒只是以书信提醒,并未在行政上强求划一。

  中国教会的历史经验与现实处境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教会很不相同。总的来说,我们是“独立自主自办的教会”,“与境外教会无隶属关系,不受境外教会的支配”(《规章》第6条)。这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大原则――“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全国人民,包括各宗教信徒都要遵守。

  在《规章》的第七条,说明在地上的教会既是“属灵的团契”,又是“社会的团体”,我们是中国的教会,应该像其他社团一样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国家要求教会及教会组织像一般社团一样履行登记手续,与我们的信仰并无矛盾之处。圣经教导我们“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罗13:1),“你们为主的缘故,要顺服人的一切制度”(彼前2:13)。履行登记手续,并没有限制我们的教会事工,相反地,却使我们的活动能得到法律所保障的自由。

  “按三自原则办好教会”、“爱国爱教”是中国教会建设的既定方向。《规章》第8条说明它的具体含义:从组织上说,各地教会都接受三自和基协“两会”的指导和支持;从事工上说,教会要“同心合意作好各项圣工”,特别提到“支持神学教育”,因为在今天的中国教会内,人才培养是非常紧迫的问题。同时教会也应履行对社会的责任,“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促进社会和谐”。

  《规章》第9条强调“中国教会坚持联合礼拜”。我国教会自1958年实行联合礼拜,打破了宗派林立的局面,已进入后宗派时期,但不同宗派背景的神学理解与崇拜方式在中国教会内部仍有其反映。我们还未曾进入“中国基督教会”的实际。面对“信徒中不同的灵性经验和需要”,两会的一贯方针:“求同存异,彼此尊重,彼此接纳”的原则在《试行规章》中已经列入,并且各地教会也一直在实践。广大信徒对此是满意的。但毋庸讳言的是,面对我国开放的形势和思想多元化的影响,宗派组织在境外大量存在,有的还在国内加强活动,鼓励恢复宗派。我国教会面临是否还要坚持联合礼拜的挑战。

  在讨论《规章》的过程中,绝大多数同工同道表达了教会需要加强合一,而非加剧分裂的愿望。这是因为:

  1、 按照圣经的教训,耶稣离世前专门为门徒祷告“使他们合而为一,像我们合而为一”(约17:22)。我们所信的三位一体的神是合而为一的,主也要他的门徒合而为一。新约内,保罗强调“身体只有一个,圣灵只有一个,正如你们蒙召,同有一个指望,一主、一信、一洗、一神,就是众人的父,超乎众人之上,贯乎众人之中,也住在众人之内”(弗4:4-7)。他特别斥责哥林多教会嫉妒纷争,分门别类(林前3:1-7)。教会只有一个“立好的根基就是耶稣基督,此外没有人能立别的根基”(林前3:11)。因此,追求教会的联合、合一,乃是符合主的心意的。

  2、 中国教会已经在神的带领下走上联合礼拜的道路,受到国内外信徒以及社会人士的一致好评。这些年来,特别是1980年以来,国内教会兴旺,得到神的赐福,信主的人增长极快。事实证明,在联合礼拜进行得比较好的地区,教会发展平稳,也得到社会的理解,传福音进展顺利;而那些闹宗派分裂的地区,纠纷不断,教会形象不佳,即使热闹一时,也留下不少隐患,影响教会的见证。从国际上来说,教会的联合与合一,也是一个大的趋势,除了已有的南印度教会,澳大利亚、加拿大联合教会以外,荷兰教会、世界归正宗内部都走上了联合的道路。世界基督教教会联合会非常推崇中国教会联合礼拜的经验,我们岂能回头走老路?

  3、 我国社会特别强调构建和谐社会,社会中的各个组成部分,尽管各有差异,都要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团结一致。如何能做到“和而不同”?首先还是必须有“和”的基础与愿望。作为国家来说,建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小康社会是个共同维护的大局;作为教会来说,我们也必须有个大局,即“以坚持三自原则为前提,在信仰传统及礼仪上求同存异,彼此尊重,彼此接纳,不分门别类,不互相攻击,须遵循圣经的教导,竭力保守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规章》第9条)。这里强调的是:不受境外教会的控制、独立自办的三自原则和彼此尊重、彼此接纳的原则。具体应该表现为以容忍的、尊重的、接纳的态度,来对待在信仰的某些部分与自己有不同看法或实践的人,决不以门户之见去攻击他人(如论断为“不得救”,“不属灵”等等)。这样做的根本目的是要“竭力保守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在爱中建立自己”,“在基督里合而为一”(《规章》第5条,第9条,弗4:1-16)。我们愿意在这样的前提下,与“一切信奉我主耶稣基督的信徒”加强团结,共同建设主的身体。

  《规章》中的第二章,既已明确了我们共同的信仰,这正可成为我们“求同”的基础,特别是其中坚持正信、抵制异端的精神,必将被全体基督徒所接受。

  在《规章》第四章“圣礼”中,洗礼和圣餐是中国教会主要实行的两种圣礼。《规章》此次修改时,也加上了其信仰上的含义和神学解释。“洗礼”表明“与主同死,同埋葬,同复活”,由圣灵的工作“成为新人”(罗6:3-5)。信徒领受圣餐,纪念主的受死,信心坚固(可14:22-25,林前11:23-29),亦表明同在主的身体内的“合一团契生活”(林前12:12,27)。

加强基层教会建设

  我国教会的崇拜场所除了专设的教堂,还有大量分散的聚会点(亦称“简易活动场所”),在原来的《规章》中,就有“教会(堂点)组织及管理”的段落。修改后的第七章基本上沿袭了原来的内容,有些条文有所修改,为的是加强基层教会建设。

  国务院于2004年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后来国家宗教事务局又于2005年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其中有些内容对促进基层教会的管理也很有帮助。

  在基层教会内,教牧人员与信徒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规章》规定教牧人员应认真“爱护信徒”、“牧养信徒”(《规章》第19、20、21条),信徒也要“尊重教牧人员,乐意奉献,支持教会各项事工”(《规章》第15条)。教会的范围逐渐扩大,教牧人员、圣职人员人数增多,有条件的教堂应设立主任牧师,“主持堂务活动,牧养信徒,并带领信徒抵制异端,抵御渗透,积极宣传和贯彻基督教两会的各项决定”(《规章》第31条)。其职责比一般圣职人员更为明确。

  堂、点需有管理组织。教堂设堂务管理组织至少由七人组成,聚会点设教务管理小组,至少由三人组成,其成员除了主任牧师和教牧人员以外,还应有经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的一定数量的信徒代表。这是过去的《规章》内已有规定的。此次修改中,加上了“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规章》第32条)。这是为了鼓励更多信徒有机会参与教会的侍奉,而不是长期把管理的责任集中于少数人手中。这样的规定也有利于促进管理人员的年轻化,保证教会代代相传。

  堂点管理组织首要的责任是对事工进行管理,除了对圣礼、讲道的重视外,包括“对义工进行培训,提高对信仰及守法的认识,防范异端的侵扰;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认识。”这是《规章》第33条新加的内容。

  关于教牧人员的退休问题,在复堂初期,由于同工年龄严重老化,很难及时退休。随着神学教育的开展,年轻同工陆续走上岗位,各地教会大多已有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有的地方,同工退休后过多参与工作,不利于年轻同工的成长,故此次修改,退休同工只是“在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根据堂点需要及本人自愿,可以被邀请讲道”(《规章》第33条)。在讨论中,还有不少意见反映应关心在职及退休同工的生活、福利,这个意见是很正确的。考虑到同工待遇等问题,很难由基层教会单独解决,此内容没有写入《规章》,而是在全国两会的章程修改中,增列了这样一条:“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制定教牧人员的工资、福利、退休等保障制度,以保证其生活安定”。[全国三自章程第6条(六),全国基协章程第7条(七)]

  《规章》第34、35条是对堂点的财务及财产的管理。这也是教会信徒非常关心的问题。过去有些地方缺乏合格的财会人员,《规章》只写“教牧人员原则上不担任出纳或会计职务”。现在即使农村人口的知识水平也有较大的提高,教牧人员不应再掌管财务。不仅其本人,连其亲属也不应该参与,第34条加上了“教牧人员或堂点负责人及其亲属不担任出纳或会计”,以防止发生弊端。这也是参考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而制定的。堂点财务账目除可报请本地基督教两会审查以外,还可“请有关部门进行审计”,也是新加添的内容。关于教会财产“不得侵占、私分”,“用于聚会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的教牧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作为实物投资或馈赠他人”,是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给了教会集体财产有力的保障。

  第36条将“坚持教会的自治、自养和自传,抵制来自境外各种形式的破坏和干扰”单列一条,强调基层教会对于境外渗透“守土有责”。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要求,基督教全国两会于2005年颁布了《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教职人员”即教牧人员,包括受过圣职的圣职人员与尚未受圣职的传道员,其资格与要求都是根据《规章》2005年通过的修改稿,故此次未作改动。我国教会的圣职目前仍保持主教、牧师、教师(副牧师)、长老。接受圣职的程序与职责均未改变。

  制订与修改《规章》是重要的,但《规章》毕竟不是为了装门面,而是要贯彻执行。衷心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两会重视对《规章》的研究和讨论,把所规定的内容落到实处。

发布人:活出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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