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基督教信德基金会章程
作者:湖南省基督教两会 浏览: 发表时间:2018-04-17 17:41:04 来源:湖南省基督教两会
湖南省基督教信德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湖南省基督教信德基金会。 (英文译名: HUNAN PROVINCIAL CHRISTIAN FAITH-DEED FOUNDATION)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 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原则下,通过与境内外 友好团体和人士的联络,为我省慈善事业和神学教育募集资 金和物质。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 来源于: (一)湖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湖南省基督 教协会拨款 (二)省内各基督教教堂、聚会点捐款 (三)境内外友好团体和人士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业 务主管单位是湖南省宗教事务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长沙市南阳街7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并组织境内外友好团体和人士考察我省需要 扶植和资助的地区与公益项目; (二)与省“残联”、省“麻协”合作,为省聋儿听力言 语康复研究中心、省内各皮肤病防治站募集资金与物资; (三)扶贫济困,为我省老、少、边、贫地区引资立项, 以加速这些地区的脱贫进程; (四)捐资助学,为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联系赞助,募 集建校或改善教学条件的资金。 (五)适时开展救助自然灾害和灾后重建工作,充分利 用我会与境内外慈善团体、人士及教会有友好交往的优势, 为灾区群众募集救助资金与物质; (六)为我省神学教育募集资金,改善省基督教圣经学校的办学条件。赞助各神学院校湘藉学生完成学业; (七)向其他希望社会关怀的弱势群体奉献基督的博爱。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属湖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 会、湖南省基督教协会(以下简称省基督教两会)领导,设 理事会管理。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7至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必须是基督徒,且在教内有较大影响,在教内外 有好名声;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热心从事公益事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具备一定的社会 活动能力;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理事由省基督教两会常务委员会提名,报湖南省 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后,由省基督教两会常务委员会聘请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采用同样方式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 省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 。 (三)理事的聘请和罢免结果报湖南省民政厅备案。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理事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参与基金会开展的各种活动; 2、对基金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二)义务 1、执行基金会各项决议; 2、维护基金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3、完成基金会委办的各项工作; 4、向基金会反馈所主持经办的社会服务项目的进程和实效。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 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 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 事长负责召开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 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 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 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 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 载于会议纪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至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 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 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省基督教两会常务委员会提名,湖南省宗 教事务局审查同意后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主要捐赠人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任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并应当向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 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 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 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 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 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 理事中产生。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理事长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 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 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 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 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 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 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 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过连任的, 需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湖南省宗教事务局审查并 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 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 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 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四)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 事会决定;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任;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 入来源于: (一)省内各基督教教堂、聚会点的捐款; (二)南京爱德基金会、澳门基督教宣道堂爱心工程基金会,香港房角石协会、美国宣道会亚洲服务中心等境内外 友好团体和人士的捐赠; (三)国内各地基督教会的捐赠(主要为发生自然灾害 时的赈灾款);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 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 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 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 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帮助贫困地区农民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 (二)资助省“残联”、省“麻协”所属省聋儿听力言语 康复研究中心、全省各皮肤病防治站,改善聋儿和麻疯病人 康复的医疗条件及生活质量; (三)资助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 (四)救助发生自然灾害地区的灾民及灾后重建; (五)帮助贫困地区教会修建教堂,满足其宗教生活需要 ; (六)改善省基督教圣经学校办学条件,资助各神学院 校困难神学生完成学业; (七)向其他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可能的资助 。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蓦捐、投资活动是指 : (一)为大型农业综合开发募集资金 ; (二)为救灾和灾后重建募集资金; (三)为大型社会服务项目募集资金; (四)本基金会募集的资金均用于捐赠人指定的项目, 不作其他投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 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 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 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 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 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 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 解除捐赠协议 。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 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 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 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 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 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 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 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 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 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東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 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尚未完工的公益项目; (二)改善省基督教圣经学校教学条件; (三)省内贫困教会的教堂建设。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 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4年11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